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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员交流]
深圳牛氏三兄弟冤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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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06
标题:
深圳牛氏三兄弟冤案始末!
在芒果台《天天向上》节目中,采访全国政协委员孙萍,爆出了一个惊人的案情——牛氏三兄弟的冤案。我们的深圳公安们,创造性地继承着‘构造伪证陷害’,三个无辜的兄弟被超期羁押长达三年,一个执着的政协委员,跟踪此案两年,却受着匿名和具名的阻挠——她上级的上级,竟叫她不要再插手此案。
这是在改革开放先锋城市深圳发生的事情!幸而这位可敬的委员,替牛氏三兄弟拦住了吴官正书记的‘轿’,也幸而这位吴官正书记再也没有‘上级’们打电话阻挠,青天有眼,牛氏三兄弟终得沉冤得雪。
这值得我们欣慰?今天的中国,号称世界上最高级的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中国,还在上演着旧戏曲中的“牛娥冤”?法治的中国,却只有人治才可得清明?
你上百度一搜,更让人遗憾的是,“牛氏三兄弟”却得不出你想要的结果,你无法了解真相!!!这可能是“河蟹”之功吧。让曾经为谷歌退出中国而欣慰的我却怀念起谷歌来。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08
谁陷害了深圳牛氏兄弟?
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深圳市长先后介入,“两高一部”核查29.15万美元挪用资金案罗湖区法院判案关键证据已被公安部证伪
今年6月7日,一个小型联合调查组从京城南下深圳。其四名成员中,两位来自国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另两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最高人民法院为调查组提供了调卷许可。
调查组此行目的,是核查深圳罗湖法院于4月底审结的牛跃进、牛跃伟兄弟挪用资金案,此案认定案值29.15万美元。
3个月前,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萍提交“防止公安机关利用职权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的提案,所附案例即为此宗牛氏兄弟案。
“公权陷害公民、公办私案、以权谋私、践踏人权、肆意制造冤案,致使一罪不成找二罪,二罪不成找三罪,此区不成转彼区。同一事实在不同检察院、法院反复起诉,并以涉嫌侦查为名,长期羁押(被告)2年6个多月。”
孙萍用如此文字概括牛氏兄弟案的案情特征,这份案情介绍与提案一起,随后被转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牛氏兄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8月17日,作为调查组成员的一位公安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调查结果与孙萍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
广东省公安厅警务监督处一位负责官员则披露,该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国聚专门听取了对此案的汇报,并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清”。
另有知情人士引述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的意见称:“牛氏兄弟案件的处理,是对深圳公检法机关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严峻考验,处理不好,极有可能使民众对该地公检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
此前三年间,牛氏兄弟案在深圳先后经历两次漫长的诉讼过程,其间,众多现象被质疑司法违法。8月底,罗湖法院判案所依据的三项关键证据被公安部鉴定为伪证,错案的轮廊开始逐渐清晰。
案件审判为何选址医院
知情人士称,案件曾一度在看守所开庭,因牛跃伟当庭昏倒,看守所方面拒绝再次提供开庭场所。
今年4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医院会议室,墙上悬挂的国徽令气氛不同寻常,牛跃进、牛跃伟兄弟案在此开庭宣判。
一个月之前,这个会议室就充当过一次临时法庭,被告人牛跃伟曾打着点滴、挂着氧气瓶出庭受审。这一次,他的身旁同样站着两名救护人员。
知情人士称,案件曾一度在看守所开庭,因牛跃伟当庭昏倒,看守所方面拒绝再次提供开庭场所。
记者当庭所见,审判长王勤屡屡申斥被告人“不懂规矩”,被告方一再要求对本方提供的多项证据进行质证,均未被接受。
被告辩护律师的发言时间也受到严格限制,“20句话的内容限制我们三句话说完。”一位辩护律师说,对于辩方意见,来自罗湖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只是单调地重复起诉书内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辩论。
而当被告人提出要求举报人连东晖到庭对质时,审判长予以否决,理由是“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伏桌听审的牛跃伟又一次出现险情,救护人员为其打了点滴。
全国政协委员孙萍坐在旁听席上,前一天深夜,她从北京飞赴深圳。
宣读判决时,审判长王勤声音轻微,孙萍将身体向前倾,终于听出两被告的刑期。“四年、二年零十个月,这个我听清了。”走出会议室之后,她反复地念叨。
此时,这位政协委员跟踪此案已有两年,距其在“两会”上的提案则大约两个月。
6月1日,国家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批示派员核查牛氏兄弟案,前文所述联合调查组即于一周后南下。
关键证据被公安部证伪
8月下旬,来自权威渠道的消息显示,牛氏兄弟案的三个关键证据被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证伪。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宣读之后,面对被告人家属的一片哭声和两名辩护律师的抗议,法官王勤回答:“你们上诉嘛,你们一上诉,我们这判决也就是一张纸嘛”。
4个月后的结论,令王勤法官这句话格外耐人寻味———8月下旬,来自权威渠道的消息显示,牛氏兄弟案的三个关键证据被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证伪。
罗湖法院此前判决,牛跃进、牛跃伟兄弟犯有挪用资金罪,分别处以四年、二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
支撑这一判决的,是法院认定的两方面事实:其一、1995年初,身为广东国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晖)副总经理的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司负责人连振财签订协议,牛受让振兴公司所持有深圳东珠公司46%的股份,300万元转让款除1994年底已付98万元之外,余款202万元日后结清。
其二、1997年初,牛跃伟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将和剂药业账上的242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9.15万美元汇到香港越威公司,并最终转付连振财人民币226万元(其中24万元被认定为利息),偿还其兄所欠股权转让款。并就此侵害开封和剂药业控股方———广东国晖的利益。
简而言之,罗湖法院认定,牛氏兄弟挪用公司财产,购买了属于个人的股份。
就此,牛连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为法院事实认定的首个关键证据。
这份协议书由原告国晖集团提供,在协议书上,被告人牛跃进的签名显示为“牛进”。数次庭审中,牛跃进及其律师均指出协议书和签名系伪造,要求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但要求屡遭法院驳回。
支持股权转让的另一证据是一份确认书,其大意为牛跃进向连振财书面确认,已用和剂公司的款项支付了自己的股权转让款。
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辩称,这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作出的付款确认违反正常商业逻辑,其真实性可疑。牛跃进本人则强调,确认书是他在广东国晖集团董事长连东晖威逼下所签。
一个关键细节在于,牛跃进称,他签名时的落款日期为2001年11月,此时,他已被警方剥夺人身自由,而当确认书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时,落款时间被涂改为2000年元月1日。
第三个受到质疑的证据是一份签署于2001年11月5日的东珠公司(当时已改名国泽公司)工商部变更登记申请表。
需要交代的背景是,从工商登记看,东珠公司46%的股权至今仍在连振财所属的振兴公司名下。而根据控方的说法,这是转让双方事先约定的,股权实际已转给被告人。
上述工商登记申请表显示,由牛跃进担任法人代表的东珠公司,当时将董事大多换成牛家的人。罗湖检察院亦将此作为东珠公司46%股权实质转给牛跃进的证据。
但被告人牛跃进称,当年9月已被警方拘禁的他不可能在11月5日签署工商变更申请,签名属恶意伪造。
罗湖法院同样拒绝了对上述确认书和工商申请签名的鉴定请求。
但公安部最高检联合调查组深圳之行过后,接到上诉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由公安部鉴定上述证据的请求。4个月后,鉴定结果证实了被告方的说法———协议书签名系伪造,确认书日期被涂改,工商变更申请上的签名亦属伪造。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11
一笔资金怎有两个去向
钱又是怎么从汕头国晖跑到连振财手中的呢?认定牛氏兄弟以公司财产购买私人股份的罗湖法院判决书,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
一个事实是,联合调查组对牛氏兄弟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早于公安部鉴定结果。因此,罗湖法院一审判决的瑕疵并不仅限于上述三份事后被推翻的证据。
判决书显示,对于29.15万美元的最后去向,控方只有证人证言,没有证据。
其中,连振财的证词称,其委托中间人陈苏强与牛跃进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书》;委托另一位中间人苏哲峰与牛氏兄弟联系收钱事宜,并经苏之手,拿到了226万股权转让款。
陈苏强的证词证实了连振财的说法,而苏哲峰则证实,29.15万美元到账后,香港越威公司通知了他,他通知了连振财。
与此相矛盾的是,辩方拿出了资金另一种走向的硬证据。
“为了搞清这29.15万美元的真正去向,我费了很大工夫”。孙萍回忆,她曾专程到开封取证,而当时开封公安局已查清越威公司利用虚假海关报关单骗取和剂公司资金的证据,却无法弄清这笔资金到越威公司后的流向。
此后通过北京的渠道,孙萍协助开封市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总部提取了资金最终去向的证据,这一证据显示,29万余美元先到了越威公司账上,后进入汕头国晖公司账户,最后进入该公司业务流水账。
“难以想象的是,罗湖法院采信了这个证据,但并没有改变判决结果。”孙萍说。
据被告人牛跃伟的说法,当时他是奉原告连东晖所命转出这笔资金,实质上这是和剂大股东广东国晖(广东国晖通过香港全资企业盛兴公司控股和剂)的抽逃资金行为,钱还是回到了连东晖手中,反过来,连却以虚假股权转让之名嫁祸牛氏兄弟。
但判决书指出:“汕头国晖公司与原告广东国晖公司属不同法人,且当时两家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这笔款的转让实质上造成了广东国晖公司的财产损失。”
目前确无证据显示汕头国晖与广东国晖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但从负责人的角度看,两公司的关联性一目了然。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汕头国晖的法人代表黄腾飞正是广东国晖的总经理。同时,黄腾飞还是广东国晖大股东深圳英格力发展公司和汕头英格力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而关于资金走向的另一个疑问是,即便收到款项的汕头国晖和广东国晖毫无业务往来,但钱又是怎么从汕头国晖跑到连振财手中的呢?
认定牛氏兄弟以公司财产购买私人股份的罗湖法院判决书,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
4月底,连东晖委托的律师郭建在电话中表示:只要牛氏兄弟从公司拿走了钱,“就算29万余美元最后从汕头国晖回到了连东晖手中”,也不影响侵占性质。对于这个说法,记者大惑不解。此前,连东晖本人拒绝记者采访。
真假借据牵连管辖之争
联合调查组一位成员就此打了个比方———这就好像你在深圳偷了东西,那么你在其他地方犯的所有事深圳都有权处理。
2004年1月15日,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张恒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等六名法学专家在北京出具牛氏兄弟案法律意见书。
就此案的程序问题,意见书指出,如果被告以公司款项购买个人股份的指控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也应由河南省开封市司法机关管辖此案,因为开封才是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在4月28日的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刘平凡就此表示,深圳市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有悖“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违法的。
对于这个受到质疑的管辖权问题,罗湖法院的判决书作出了回答:“经查,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借款的事实发生地在罗湖辖区,本院有权管辖。”
由此,罗湖区检察院关于牛氏兄弟借款不还的指控成为本案另一个耐人琢磨的焦点。
事实上,罗湖区检察院是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被告人的,而指控事实除了上述29.15万美元外,还包括牛氏兄弟以出差和业务招待名义向广东国晖借支巨款不还构成侵占。
对此,两被告提供了大量的费用单据,辩称部分借款确系业务开支,不是他们不还,而是公司迟迟不报销。
一份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牛跃进其中一张31万元借据是涂改所为,“1万”的借款被改为“31万”。牛跃进并称,另一张31万的借据与此如出一辙。
而罗湖区法院判决书最终认定,二被告的借款行为属于与广东国晖的债权、债务,不是犯罪行为。但这一非罪的指控却反而成为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依据。
8月17日,联合调查组一位成员就此打了个比方———这就好像你在深圳偷了东西,那么你在其他地方犯的所有事深圳都有权处理。
易地审理是否“一事两诉”
在一家法院已经管辖案件并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之后,就排斥了其他同级法院的管辖权,就牛氏案件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福田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况下,罗湖法院管辖此案便缺乏法律依据,有一事两诉之嫌。
事实上,对于牛氏兄弟借款不还涉嫌职务侵占的指控,还带来了“一事两诉”的质疑。
2002年10月,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就曾以虚报注册资本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起诉牛氏兄弟,其中挪用资金所指就是上述借款不还的事实。
由于证据不足,福田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向福田检察院下发撤诉处理决定书,认为牛氏兄弟虚报注册资本和挪用资金罪两案超过法定期限,按撤诉处理。一周之后,福田检察院具函,撤回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请法院作出判决。
福田法院随后将已作出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又重新作出判决。
而已被福田法院撤诉的挪用资金罪的指控,2003年12月又出现在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案卷显示,公安部门向两区检察院先后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内容一字不差。
曲三强等专家就此出具法律意见称:“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有一个刑事追诉权,此案罗湖检察院将福田检察院已撤诉的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并无新的事实补充,属于刑事追诉权滥用。”
相关案卷显示,罗湖法院最终认定的29.15万美元挪用,早在2003年1月,也已出现在福田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
这正是政协委员孙萍向有关部门介绍案情时所说的“此区不成转彼区。同一事实在不同检察院、法院反复起诉”。
“我感到纳闷,这是一个谜”。今年4月,深圳市罗湖区人大法工委法制科副科长刘迎飞针对牛氏案件表示,按《刑法》的规定,同一被告人犯多种罪行,原则上应该一并处罚,如在判决后发现新的罪行可以再起诉,但把原有的犯罪事实再拿到另一家同级法院审理,“逻辑上不太可能,即使漏罪,也应由办案法院再补办”。
罗湖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福田法院和检察院均未作出过结论性定论,不存在一案二诉问题。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一位法律专家表示,在一家法院已经管辖案件并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之后,就排斥了其他同级法院的管辖权,就牛氏案件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福田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况下,罗湖法院管辖此案便缺乏法律依据,有一事两诉之嫌。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13
刑满再拘谁在幕后操纵
警方是以监视居住名义对牛跃进实施留置审查的,但其人身自由却被完全剥夺。一个事实是,长达6个月的监视居住最终被折抵牛的刑期。
从事后看,政协委员孙萍对牛氏兄弟被“陷害”的判断,已得到足够的证据支持。
公安部鉴定的三份伪证均由广东国晖提供,而为伪证提供证词的连东晖、连振财、陈苏强、苏哲峰等人,也同样是29.15万美元挪用问题的证明人。
牛跃进从2001年9月19日开始失去人身自由,亦同样由上述人员所致。
深圳警方的一份材料显示,牛跃进的虚报注册资本问题,是在侦办其涉嫌合同诈骗案时发现的。
这个合同诈骗的原告,就是苏哲峰。当时,苏以一份没有签名的465万元借款协议状告牛跃进合同诈骗,而其所提供的收款凭据事后被证明,这笔钱本是广东国晖向开封和剂的投资款。
而在虚报注册资本问题被发现后,合同诈骗问题随即不了了之。与此同时,连东晖、连振财等人又开始以借款和29.15万美元挪用问题控告牛氏兄弟。
此后的整个办案过程中,一系列不正常现象遭到被告辩护律师和法律专家的质疑。
2001年9月19日,警方是以监视居住名义对牛跃进实施留置审查的,但其人身自由却被完全剥夺。一个事实是,长达6个月的监视居住最终被折抵牛的刑期。
“监视居住在性质上仅仅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本就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司法机关试图以此来解决违法剥夺人身自由给牛跃进造成的侵害问题,而事实上却再一次证明了司法机关违法事实的存在。”北京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如此评价。
法律意见书同时指出,2003年1月福田法院对牛氏兄弟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决后,办案人员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进行侦查,不允许家属和律师会见,“无形中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事实上,牛跃进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刑法》对此行为尚不认为是犯罪。律师且认为,案件已超过5年追诉期。而福田法院则以2001年被告人被抓获之时计算追诉期,最终判处牛跃进20个月、牛跃伟14个月刑期。
与监视居住问题类似,上述判决亦同时显示了牛案超期羁押的问题。至判决宣布的2003年1月20日,牛跃进被剥夺人身自由已经有16个月,他只剩4个月就刑满了。
由于这个时间因素,牛氏家属在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上诉问题上没有深究。
但就在2002年5月18日,牛跃进刑满之日,他没走出看守所大门就被再次刑拘。
两年后,据罗湖法院的判决,牛跃进将于2007年5月17日再次刑满,他的刑期又已经过了一半。
8月17日,联合调查组一位成员就此表示,牛氏兄弟从被监视居住到刑满释放,有近两年的时间,足够公安机关侦查清楚整个案情。深圳市公安局在刑满释放当天又对牛氏兄弟刑拘和再次侦查,有故意延长剥夺当事人自由的嫌疑。
在家属看来,牛氏兄弟不能获得自由的原因,是始作俑者的目的还没有达到。
在案件庭审时,牛氏家属多次反映,连东晖曾派人找他们,要求给国晖公司八百万元“私了。”
今年3月,罗湖法院第4次审理此案时,牛跃伟当庭提出,罗湖检察院诉人员陈健松去看守所提审他时,曾带来一个条子,内容是你还了钱就放你一马。当时,陈健松未作自我辩护,而法官则以与案情无关为由制止了牛跃伟的发言。
4月底,记者就此问题对陈健松提出采访请求,被其拒绝。
病重取保何干“法官利益”
“他的回答令我愤怒。”曲三强说,当时,余米尔以保护法官利益为由拒绝取保请求。而曲则回答,国徽之下,只有人民的利益,哪有法官的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身患重病的牛跃伟始终未能获准取保。
今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曾出具病情反映材料,指出牛跃伟患有严重心脏病、癔症(抽风)和阿斯综合征,2月13日曾在仓内休克,建议罗湖法院采取变更措施。
但此后连续两次在医院开庭的罗湖法院对此未予答复。
另一个事实是,在该院两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呈批表上,标注的理由都是“牛跃伟多次心脏病发,无法提审和开庭。”
今年3月,长期跟踪此案的曲三强教授为牛跃伟挂着氧气瓶出庭的场景所震惊,随后与孙萍一起向罗湖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余米尔交涉,但结果却是一场争吵。
“他的回答令我愤怒。”曲三强说,当时,余米尔以保护法官利益为由拒绝取保请求。而曲则回答,国徽之下,只有人民的利益,哪有法官的利益。
采访中,记者曾两次与余米尔接触。判决前,余说案子复杂,审结前不宜接受采访。判决后,记者也提出牛跃伟病重取保的问题,余当即下了逐客令,称“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必须接受采访”。
多方介入二审前景如何
全国人大代表何香涛在建议书中写道:“个别干警利用手中职权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私相授受,将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普通民事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将公民变为‘人质’。”
今年3月的“两会”上,除了联名提案,孙萍还就牛氏兄弟案专门找到了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深圳市长李鸿忠。孙萍说,李市长与她谈了几个小时,表示将关心此案,努力净化深圳的法制环境,并承诺要打击“公检法利益联盟”的现象。
一个月后,深圳市公安局监察处处长朱吉祥证实,李鸿忠为此案做了批示,批示的力度比较大,在局领导督促下,监察处正在努力核查。
孙萍还曾多次找过现任深圳市政法委副书记孙彪。今年3月,深圳市政法委执法督察室给孙萍发函称,根据孙彪副书记的批示,他们将材料转司法机关核查,结论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发现政法公安机关公权私用、违法管辖、枉法办理等情况。”
早在去年6月,国家公安部曾发函广东省公安厅要求对牛氏兄弟案进行核查,5个月后,深圳市公安局给广东省公安厅的情况汇报上传到了北京,结论同样是牛案没有问题,联合调查组的一位成员表示,当时他们“直观感觉有问题,但鞭长莫及”。
今年4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何香涛为此案向全国人大提交“就一件司法案件的建议”。其中,何提议全国人大责令深圳市司法机关迅速纠正错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何香涛在建议书中写道:“个别干警利用手中职权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滥用司法程序,以涉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等各种名义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相关当事人追索债务或索取钱财,私相授受,将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普通民事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将公民变为‘人质’,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既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又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投资环境。”
但上述各方介入,都未能阻止罗湖区法院在4月28日作出那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4个月后,公安部最高检联合调查的力量显现出来,随着案件关键证据鉴定结果的最终揭晓,8月底,知情人士向被告人家属提供消息称,牛氏兄弟案将于近期二审。
“希望很大。”这位知情人士如此表示。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17
老二牛跃伟走出看守所,表情复杂。
奔波数年冤案终昭雪 深圳牛氏兄弟被无罪释放
全国政协委员两年追踪案件;“两高一部”联合调查廓清是非;深圳罗湖法院最终纠正错判
愚人节的判决
2005年4月1日上午,大雨突降深圳,牛跃进、牛跃伟乘坐的囚车在前往法庭的路上阻塞,这使得原定于10时开始的这场庭审被推迟了半个小时。
牛跃进第6次站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审判席上,这位47岁的案件主角此前已被剥夺人身自由三年零六个月,他的二弟牛跃伟因同样案由被拘禁三年零一个月,并且,由于司法程序的原因,两兄弟都没有进过一天监狱,他们在深圳市的几家看守所里度过了特殊的人生岁月。
中午12时许,审判长赵立群宣读了判决,牛氏兄弟无罪释放。这意味着,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推翻了该院在2004年4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根据那个判决,牛跃进、牛跃伟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分处四年和二年零十个月徒刑。
“我只希望这不是一个愚人节的玩笑。”在旁听席上就座的牛宏说,她是牛跃进的二妹,三年半以来,这个短发瘦弱的女子为案件多方奔走,但是听到判决时,她还是一下子回不过神来。
“当每天每夜期盼的东西突然到来时,我一时不知所措。我仍然怀疑这是不是真的,不知道是该欣喜,还是该委屈,一下子悲喜交集。”牛宏说。
更多关注此案的人们在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想到当天是愚人节,因为在这个结果出现之前,太多的曲折故事已然发生。
在2005年4月1日之前,全国政协委员孙萍已追踪牛氏兄弟案两年了,她两度递交政协提案,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高检、最高法及公安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亦曾专程南下深圳,详细调查案情后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原深圳市市长、现任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对案件也专门给予批示。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蒋忠仆提交《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议》,《建议》中写道:“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的个别干警利用职权,使本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由诉讼的民事案件人为的变为刑事案件……
至今仍被超期羁押的深圳牛氏兄弟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4月3日,长期为牛氏兄弟案提供法律支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曲三强教授说:“为什么公正老是来得这么迟?说明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在立法、司法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而司法人员执法的水平、法律的素养、对法律的忠诚,以及作为一个法官的良心,还有可待改善的地方。”
牛跃进本人在谈到那个瞬间时至今感到恍惚,当刑具被打开,当与80岁的父亲紧紧相拥之后,他才开始相信那个结果。“那时候,眼泪不是流出来的,几乎是喷涌出来的。”
连环套
4月10日,罗湖区法院对牛氏的重审判决已经生效,公诉方罗湖区检察院也并未提出抗诉,从法律程序而言,这个判决并非终审结果,但在2004年12月21日,主持二审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是: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而重获自由的牛跃进,在回顾三年半来的一系列经历后说:“发现自己进入了一个连环套。”
这个连环套的开始,只是一起民事纠纷。2001年7月2日,香港商人苏哲峰向深圳市罗湖法院起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465万港元不还。
在原告苏哲峰提供的这份借款协议书上,只有牛跃进的印鉴,而没有其本人的签字。并且,在此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苏提供的收款凭据恰恰证明,465万港元并非个人借款,而是一笔公司投资款。
但就在2001年9月19日,牛跃进在本人住所附近吃饭时,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带走。
由于上述借款的事实不能成立,在侦查过程中,经办此案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简称二处)办案方向转为虚报注册资本。2002年3月11日,牛跃进的弟弟牛跃伟同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深圳公安二处刑拘。
就此,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2002年3月22日,深圳市福田检察院批捕牛氏兄弟。2003年1月2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牛跃进20个月、牛跃伟14个月刑期。
对于这个判决,牛氏兄弟并非没有异议,原因在于,他们被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刑法》对此行为尚未认定为犯罪。
牛跃进的律师也指出,至福田法院判决时,上述虚报注册资本案已超过法定5年的追诉期。但法院则以2001年被告人被抓获之时计算追诉期,作出判决,虽然牛跃进当时被警方带走是由于那个属于民事的借款纠纷。
但牛氏兄弟没有就这个虚报注册资本的判决提起上诉。按牛跃进本人及其家属的说法,原因在于时间。
此时,牛跃进被剥夺人身自由已有16个月,他只剩4个月就刑满了。同时牛跃进说,在被刑拘的过程中,他一直得到暗示,只要认罪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这正是牛氏兄弟前半段拘禁期不是在监狱而是在看守所度过的原因,至福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时,他们剩余的刑期已经太短,没有资格进监狱了。
这前半段拘禁期带来的另一个法律疑问是,牛跃进长达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期为何折抵了刑期。
“监视居住在性质上仅仅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曲三强教授、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张恒山教授等六名北京法学专家就此案在2004年1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样表示。与此相对的事实是,在监视居住期间牛跃进的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
“监视居住根本就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司法机关试图以此来解决违法剥夺人身自由给牛跃进造成的侵害问题,而事实上却证明了司法机关违法事实的存在。”北京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如此评价。
2002年5月18日,牛跃进的后半段拘禁期以一种出乎其预料的方式开始。当天,他的20个月刑期期满,当看守所的大门被打开时,他看到了深圳公安二处的三个办案人员在门口等着。
“上车吧!”牛跃进被带上车,手里紧紧地抓着刚发下来的释放证,他再次被刑拘了。
牛跃进当时也并不知道,之前9天,二弟牛跃伟也在刑满释放当日,以同样方式被再次刑拘。
真假证据事后证明,牛氏兄弟所面临的指控,是围绕一笔29.15万美元的资金。
这并不是一个新指控,牛跃进被拘前,身份是广东国晖公司副总裁。在其被拘后,国晖公司即向警方举报其挪用公司资金29.15万美元。由于事实不清,这个指控被福田法院建议撤诉处理。然而,同样指控被提交罗湖区法院。
案卷显示,公安部门向两区检察院先后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只字不差。这正是牛氏兄弟案被法律界人士指为一事两诉的原因。
而二牛刑满再次被拘,有关部门的理由也正是要继续侦查这个挪用资金的事实。
按原告国晖公司及其董事长连东晖的指控,1995年初,身为广东国晖副总经理的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司负责人连振财签订协议,牛受让振兴公司所持有深圳东珠公司46%的股份,300万元转让款除1994年底已付98万元之外,余款202万元日后结清。
其后1997年初,牛跃伟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将和剂药业账上的242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9.15万美元汇到香港越威公司,并最终转付连振财人民币226万元(其中24万元被认定为利息),偿还其兄所欠股权转让款。并就此侵害开封和剂药业控股方———广东国晖的利益。
为支撑上述指控,原告方面提供了三个关键证据:其一、牛、连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二、一份大意为牛跃进向连振财书面确认,已用和剂公司的款项支付了自己的股权转让款的确认书;其三、一份签署于2001年11月5日的东珠公司(当时已改名国泽公司)工商部变更登记申请表(证明股份转让已经完成)。
2004年4月28日,罗湖区法院接受了原告的证据,判定牛氏兄弟挪用资金罪名成立。
当时牛跃进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在由广东国晖提供的协议书上,牛跃进的签名显示为“牛进”,系他人伪造,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要求屡遭法院驳回;牛跃进强调,确认书是他在连东晖威逼下所签,且日期被涂改;他同时指出,在当年9月已被警方拘禁的情况下,他不可能在11月5日签署工商变更申请,签名属恶意伪造,但法院同样拒绝了对上述确认书和工商申请签名的鉴定请求。
2004年4月28日的一审中,另一个证据的出现也令判决出现难以解释的疑点:河南开封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总部提取的资金最终去向的证据表明,29万余美元最终进入了汕头国晖公司账户。
而汕头国晖和广东国晖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前者的法人代表即为后者的总经理。
换言之,罗湖区法院的一审法官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牛氏兄弟被指控挪用国晖公司下属合资企业的资金,最后又回到了国晖公司的囊中。
此后,牛氏兄弟不服判决,案件被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接受了被告方对上述关键证据的鉴定要求。
2004年8月,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证实了被告方的说法———协议书签名系伪造,确认书日期被涂改。
此前的2004年6月,一个由国家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南下调查此案,得出的结论是:“牛氏兄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于以上事实,去年9月1日,新京报发表了题为《谁陷害了深圳牛氏兄弟》的核心报道。之后,连东晖以及该案的证人苏哲锋、陈苏强分别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起诉本报。
连东晖在起诉书中认为,本报报道的联合调查组对牛氏兄弟案作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是“不知是什么机构组织的、不知是什么性质的联合调查组,且不知该联合调查组是以何种方式做出的结论”;连东晖的起诉书还认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为“协议书”签名所做出的结论“令人质疑”,而鉴定中心对做出的第二份证据“确认书”
被涂改的检验报告“没有任何证明意义”。另两名控告者陈苏强和苏哲锋则认为,新京报报道对其构成“名誉侵权”,理由是报道中指出原告为伪证提供了证词。
当时,新京报代理人提出,牛氏兄弟一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二审判决和此案密切相关,因此申请法院裁定诉讼中止,宣武区法院同意了这一申请。
时隔数月,深圳罗湖区法院的二审判决采用了上述的公安部鉴定中心做出的“协议书”签名为伪造的结论,而上述人员为伪证提供证词的行为尚未受到追究。
余波未了4月1日,旁听罗湖区法院二审判决的牛氏家属注意到,一年前一审阶段的公诉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此次均被更换。
对此判决,记者拨通了曾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官王勤的手机,对方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曲三强教授则对记者表示,牛氏兄弟的案子就像推倒了的多米诺骨牌:始作俑者在其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诬告、出具假证等,并通过运作,对司法公权力产生了影响。
4月1日宣判之前,牛跃进在法庭上提出,如果法庭判他无罪,他将放弃司法赔偿。对此,曲三强教授表示,我国有错案赔偿制度,当案子确实证明是错的时候,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尽管本案当中,牛跃进最后非常明确地表明放弃赔偿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赔偿。在判决生效后,牛跃进推翻之前的承诺,在法律上也是可以的。
曲三强还强调说,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出现错判是正常现象,但在此案中,社会各方予以了强烈关注:两高一部、两会、学者以及媒体对这个案子中明显的纰漏进行反复质疑指正,司法人员完全能够在权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做得更好一些。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中一部分司法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牛氏兄弟则表示,目前正在休养中,他们会在与律师协商后,再做下一步的打算。
“百度”一下“司法公正”,相关网页达249000篇。2005年4月1日,深圳罗湖区法院宣布判决,牛跃进、牛跃伟兄弟无罪释放。此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高一部均介入此案,推动其公正审理。
牛氏兄弟案时间表
2001.7.2香港人苏哲峰向深圳市罗湖法院民事起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465万港元。并查封牛跃伟房产。
2001.9.19牛跃进被深圳市公安二处监视居住,实际完全剥夺自由。
2001.11.7苏哲峰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465万港元案移送公安二处,认定为经济诈骗。
2001.12.4连东晖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纠纷被移送公安二处,认定职务侵占罪。
2002.3.11牛跃伟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从河南开封抓回深圳被公安二处刑拘。
2002.3.22深圳市福田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批捕二牛。
2002.10.17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除原认定牛跃进、牛跃伟虚报注册资本罪外,又补充认定二人“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2003.1.6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再次向福田检察院起诉,认定牛跃进、牛跃伟职务侵占河南开封和剂药业29.15万美元。
2003.1.10福田法院对指控部分作出撤诉处理。
2003.1.20福田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牛跃进1年8个月,牛跃伟1年2个月。
2003.4.1牛跃进、牛跃伟以“职务侵占罪”移送罗湖检察院。
2003.5牛跃伟、牛跃进刑满当日被深圳市公安二处以职务侵占罪刑拘。
2003.6.16职务侵占罪逮捕、侦查牛跃进、牛跃伟以职务侵占罪被罗湖区检察院逮捕。
2004.4.28罗湖法院五次开庭审理后,以挪用29.15万美元资金罪名判处牛跃进四年徒刑,牛跃伟二年零十个月徒刑。
2004.5.9被告上诉2004.6最高法提供调卷许可,最高检公安部联合调查组南下深圳,得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2004.8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结论,证实原告方提供的两份关键证据为伪造涂改。
2004.12.2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称罗湖法院一审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2005.4.1深圳罗湖区法院重审判决,牛氏兄弟无罪释放。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21
三年冤案得昭雪,案情惊动全国人大、政协及“两高一部”
关注焦点
一个涉及金额29.15万美元的民事纠纷,在深圳一查再查,一判再判,最后成了刑事案件。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先后介入,公安部最高检组成联合调查组南下核查。一个历时数年的迷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深圳罗湖区法院宣判,牛跃进、牛跃伟二被告无罪释放。
该院于去年4月28日曾作出了另一番判决。(2004)深罗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显示,罗湖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牛跃进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原审被告人牛跃伟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后深圳中院发回罗湖区法院重审。
昨日中午12时20分许,牛跃伟、牛跃进兄弟在听到深圳罗湖区法院法官宣布自己无罪当庭释放时,都有点不太相信自己的耳朵。 他们曾被深圳罗湖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四年和两年十个月徒刑,后深圳市中院发回罗湖区法院重审,并于昨日开庭审理并宣判。
牛氏兄弟一案受到多方关注,该案的程序、管辖权、是否一事两议存在很大争议。全国政协委员孙萍在去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专门找到当时的深圳市市长李鸿忠,要求他关注此案,并将案情附在提案后面,转至中共中央纪检委员会、国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代表在相关议案中也提及此案。
经层层反映,也惊动广东省相关部门。去年6月,公安部和最高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深核查该案。
深圳大雨囚车被困
昨日早上,深圳突降大雨,原定于10时开始的庭审因囚车在路上塞车推迟半小时进行。在罗湖区法院一审阶段的公诉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均被更换。
在等待开庭的时间内,合议庭法官还与牛氏兄弟的辩护人轻松地聊起天。法官对律师称,此案已开过多次庭,为节约时间,以前都陈述过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如果没有新的补充或更正,就以此前的庭审为准,不再重复。同时要求辩护人也提醒牛氏兄弟无须重复过去的观点,法庭已经记录在案。
法官表示公正处理
法官还带给辩护律师一个他们愿意听到的消息:如果庭审进展顺利时间允许,将在庭审结束后马上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当天最迟下午就会出结果,甚至可能当庭审判。法官的另一句话也让他们稍觉轻松:“相信我们会公正处理的”。
在开庭之初,牛跃进仍较有怨气,但被法官严厉喝止:“不管你以前受到多大的委屈,今天是在重新审理你的案件,希望你听从法庭指挥”。患有心脏病的牛跃伟情绪较为平静,法官还关切地问他身体状况如何,是否会影响思维判断。
经过前番铺垫,庭审也进行得异常顺利,仅在一个多小时内庭审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即全部完成,双方的观点也没有新意,公诉方坚称有罪,辩护方则为二人作无罪辩护。
但在最后陈述阶段,牛跃进出人意料地说:“如果法庭判我无罪,我放弃司法赔偿”,牛跃伟则说:“我希望法官公正判决,洗雪这桩冤案”。
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在结束庭审程序后,审判长称,此案将报审委会讨论,稍后宣判,此时时针指向上午11时40分。
牛氏兄弟的父母、妹妹、二人妻子朋友均到场旁听,在等候宣判时,她们的表情也较为轻松,已开始谈论起二人无罪释放后如何安排。
约半小时后,合议庭法官回到审判庭,宣布二人挪用资金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人无罪当庭释放。
虽然期望无罪判决,但当真正的无罪判决下达时,牛的家人都很惊讶。牛氏兄弟六十来岁的母亲因为有点耳背,一个人坐到罗湖区法院第一审判庭的第二排,以便能更清楚地听到庭审。“无罪”二字她听得很清楚,她几乎是冲到合议庭三位法官面前,向他们跪下,口中高呼:“青天大老爷”。法官见状赶紧让法警将其扶起。
与80岁老父紧紧相拥
牛氏兄弟的妹妹牛宏一直在为两个哥哥的的案子四处奔走。“当听到他们无罪时,我的脑子里一片空白,整个人似乎变傻了一样不知道在想什么”,牛宏说。她想得起做的是掏出手机,逐个打电话,将这个消息告诉亲朋好友。
法官迅速让法警打开牛氏兄弟的手铐,牛跃伟转身和八十来岁的老父亲紧紧抱在一起。就在宣判前的庭审中,牛跃进还请求法庭给他父亲母亲看望自己的机会,审判长含蓄地说:“呆会再说吧”。
牛氏兄弟与家人的团聚还要晚一些时候,虽然已经获得自由,但二人还需回到各自的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后再能回家。下午虽是休息时间,罗湖区法院工作人员还是带二人返回在梅林的深圳市一看和二看。下午1时20分许,老大牛跃进换好衣服,迈出第一看守所大门后,没作丝毫停留,说声“马上走”,就与家人迅即离开。
但老二牛跃伟还要稍迟一些,须等到看守所工作人员上班。牛跃伟的妻子和其辩护律师一直在第二看守所门口等待着,听到大门一丁点响动,都要走过去看一下。
经过档案排查后,在牛跃进离开看守所约一小时后,牛跃伟也步出第二看守所,同样没有停留上车马上离开。
在法庭上,牛氏兄弟对这番经历似乎有满腹的话要说,但二人走出看守所大门后,并未停留也少有言语即被两辆车带走,随即不知所踪。“我的感觉就像是‘仓皇出逃’,还是很担心,怕有人又找个什么罪名将他们抓回去了”。牛宏说。
对于无罪判决,牛氏兄弟只是说:“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总算看到公正的一面,感谢罗湖法院”。两人的辩护律师均用“迟来的公正”形容这个判决。牛跃伟从河南请来的律师称,虽然姗姗来迟,但毕竟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社会影响
公安部最高检组成调查组
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批示核查,广东公安厅长专门听取汇报
全国两会关注此案
牛氏兄弟一案受到多方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等6位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该案的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既存在管辖权争议且有一事两议之嫌。全国政协委员孙萍更是在去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提交的提案名为“防止公安机关利用职权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所附案例即为此宗牛氏兄弟案。这份案情介绍与提案一起,随后被转至中央纪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案经过层层反映,也惊动多个国家部门和广东省相关部门。去年6月1日,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批示派员核查牛氏兄弟案,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国聚专门听取了对此案的汇报,并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清”。在该案一审宣判一个多月后的6月7日,公安部和最高检组成一个四人小型联合调查组到深圳核查该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议》中提到,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的个别干警利用职权,介入本属于民事纠纷的各类经济纠纷,以涉嫌诈骗等名目进行刑拘,甚至使本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由诉讼的民事案件人为的变为刑事案件。该文专门提到“至今仍被超期羁押的深圳牛氏兄弟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关键证据被公安部证伪
该案牛氏兄弟是否有挪用资金,牛跃进与连某二人是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一份确认由和剂药业支付了自己的股权转让款的确认书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数次庭审中,牛跃进及其律师均指出协议书和签名系伪造,要求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但均遭法院驳回;对确认书,牛氏兄弟辩护律师辩称,这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作出的付款确认违反正常商业逻辑,其真实性可疑。牛跃进称,确认书是他在广东国晖集团董事长连东晖威逼下所签,日期后来被涂改,罗湖法院同样拒绝了对上述确认书和工商申请签名的鉴定请求。
4个月后,公安部的鉴定结果为,协议书签名系伪造,确认书日期被涂改,工商变更申请上的签名亦属伪造。
联合调查组对牛氏兄弟案也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公安部最高检联合调查组深圳之行过后,接到上诉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由公安部鉴定上述证据的请求。
2004年9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罗湖区法院重审。
案件回放
被控挪用公款兄弟双双获刑
牛氏兄弟原均系广东国晖员工,因涉嫌经济诈骗,于2001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监视居往,2002年,牛氏兄弟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福田区法院判刑,牛跃进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牛跃伟被判一年零两个月,两人的刑期均在2003年5月18日结束,当天还未走出看守所,又因本案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再度被拘。
罗湖区检察院对兄弟们的指控为:1995年1月1日,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司连某签订协议,连将其手中深圳东珠实业46%的股权转让给牛跃进,牛利用其任广东国晖副总的身份,伙同时任开封和剂药业副总的弟弟牛跃伟将开封合剂药业账上的242万元换成29.15万美元,转到香港越威公司账上,用于购买其个人收购的46%的股权。
同时,二人均被指在任职期间,向公司借支款项后未报账也未说明用途,将这些款项占为己有,其中牛跃进占有140余万,牛跃伟占有35万。
罗湖区法院经五次开庭审理,其中一次在看守所,一次在梅林医院,后认定检方指控牛氏兄弟挪用29.15万美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牛跃进有期徒刑四年,牛跃伟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34
牛跃伟当庭宣告无罪释放
【核心提示】2001年,牛跃进、牛跃伟因涉及金额29.15万美元的民事纠纷,在深圳一查再查,成了刑事案件。被指控的罪名一再发生变化,在B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指控撤诉后,案件被移送到A区法院重新审理,牛氏兄弟在刑满释放当天又重新入狱。刑事律师刘平凡历时四年的辩护,在2005年04月1日才宣判牛跃进、牛跃伟兄弟无罪。本案“一事两诉”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漏洞所造成的,必须进行修改!
【案情】2001年,牛跃进、牛跃伟先后被举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人随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牛氏兄弟被指控的罪名一再发生变化,在深圳B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指控撤诉后,案件被转移到同一级的深圳A区法院重新审理,牛氏兄弟在刑满释放当天又重新入狱。同时,牛氏兄弟被指控将和剂公司29.15万美金用于购买股权,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作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开庭前对关键证据做重新鉴定,后经公安部鉴定为伪证。
该案曾作为全国人大、政协大会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市长先后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中央电视一台《新闻调查》栏目作了专题报道,国内外各大报刊、杂志也相继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
此案刑事律师刘平凡作为牛跃伟的首席辩护人跟踪办案四年多,开庭时提出本案“一案两诉”,业务借款未报帐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犯罪的观点,被A法院采纳,法院认为牛氏兄弟业务借款未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最后宣告牛跃进、牛跃伟兄弟无罪!
本案被指控的罪名一再发生变化,在B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指控撤诉后,案件被移送到A区法院重新审理,牛氏兄弟在刑满释放当天又重新入狱。本案无论是从事实角度,抑或是法律角度,都不过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普通刑事案件;但是历经两载有余却仍未有结果,案件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反复游走,究竟是什么深层原因导致本案长此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检控机关的所作所为是否已经背离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原则,对此,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36
【本案延伸】刑事律师刘平凡剖释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社会危害性。
全国政协委员孙萍和北京大学曲三强教授
刑事律师刘平凡剖释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不通知家属,不符合最基本的人伦要求。
自己的家人受到了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办案机关将控制的地点和案由告诉家属,这是人之常情,符合最基本的人伦要求。
更何况,家属了解了关押的地点和案由,也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从事辩护活动,这对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也是一种制约。假如将“告知家属”都视为妨碍侦查的话,那么,赋予嫌疑人辩护权、允许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岂不都会“有碍侦查”了吗?这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结论。
刑事律师刘平凡倒觉得,对于几类案件,侦查机关不能不通知家属,但可以推迟几天通知。比如说,一般案件要保证24小时内通知家属,那么对这三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能不能规定5天或者7天之内通知家属?但不能长时间不予通知,使得家属在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里不知其下落。唯有如此,案件侦查的秘密性、有效性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才能平衡起来。
尤其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甚至在国际上都会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影响中国的国家形象。
所以刑事律师刘平凡认为,对这些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不通知其家属,这样的规定应该取消,或者作出合理的调整。
(二)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权力被滥用,从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时间、次数、时效没有作出严格限制。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批准一次技术侦查的有效期是三个月,可以连续审批,而且每次都是三个月。这就等于允许对一个公民进行几十年乃至终身的监控。
刑事律师刘平凡主张批准一次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有效期,最多为一个月;再次批准的条件要更加严格,再次批准的次数应该受到限制。刑事律师刘平凡认为要建立权利救济机制。一旦公安、检察机关越权滥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权,就要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公安、检察机关越权滥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三)将律师阅卷的范围仅限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历史倒退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可以动用国家权力进行调查取证,它们获取证据的能力远远高于辩护律师。
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证据都被侦查机关搜集起来。即使是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往往被侦查机关所掌握。
假如侦查机关将这些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不编入案卷笔录之中,假如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拒绝将这些证据移交法院,那么,律师就根本无法查阅到这些证据,这对律师的有效辩护将是非常不利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被侦查机关搜集走了,而律师找侦查机关索取,侦查机关不给的情况并不鲜见。
上述存在原因主要是刑诉法没有明确,所有证据,不论是作为指控犯罪之根据的证据,还是有利于被告人证据,都应一并移送到法院。
如果公诉机关不移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就应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调取。如果仍然调取不来,就要根据(现行)刑诉法第191条规定,认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几乎没有无罪判决,“简易程序”就等于被告人有罪。
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接近2/3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是,被告人是自愿认罪的吗?有没有被强迫、被诱惑、被欺骗?如果这点无法保证,简易程序将成为一种无法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鉴于它的范围之大、比例之高、涉及面之广,各界应引起重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聘请律师的,就要保证律师参与庭审的各项权利;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应一律给予法律援助,由法律专业人员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询问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受到强迫、引诱、威逼、恐吓等,保障他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真实性。
如果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将很难保证自愿性和明智性。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没有律师的帮助,在诉讼活动中就将是无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没有律师的审判是流于形式的审判,被告人没有任何辩护能力,庭审完全倒向检察机关。
(五)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不能自我审批自我执行。
近些年来,在刑罚执行阶段,滥用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要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由于审批权高度集中在监狱主管部门手里,加上审批程序不具有公开性,透明度较差,所以容易出现存在权力滥用甚至腐败问题。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措施,是由监狱等部门提交申请,监狱管理机关审批,实质上是自我审批、自我执行。这种内部封闭式的运作,恐怕很难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刑事律师刘平凡认为,唯一的办法是把审批权交给法院,由法院通过听证的方式来进行裁决。既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可以作出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裁决,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仍然由法院行使这一权力又会有什么问题呢?要知道,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权是行政权,而对刑罚的变更权(如减刑、假释)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权(如监外执行),则属于司法权的范围。刑罚执行方式的改变,必须交给司法权。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37
2、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漏洞”造成公权力在“深圳牛氏兄弟案”中任意行使。
全国政协委员孙萍为本案奔走呐喊
1、法庭判决案件时,对同一案件不应该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只能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法庭审理案件时,对控辩双方所提交的证据都应逐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辩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律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被告人申请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的,法庭应当准许;若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怕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4、没有证据证明连振财收到29.15万美金,就不能证明二牛挪用资金,就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二牛挪用资金。《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证据充分确实”,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庭组成人员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意更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6、罗湖法院没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不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7、罗湖检察院不能受理本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移交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8、罗湖检察院不能受理同级检察院移送的刑事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间互相移送刑事案件,没有法律依据。
9、罗湖检察院已经受理的刑事案件不能在未作任何结论之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41条之规定,罗湖检察院如果认为二牛有罪就应向法院起诉,如果认为二牛无罪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需要补充侦查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0、罗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A、在B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书》后,就应该立即无罪释放二牛;
B、B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关于撤销对被告人牛跃进、牛跃伟挪用资金罪指控起诉的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案件撤诉,如果检察再想追究二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须重新向B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C、B法院在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书》后,又于10天后对已按撤诉处理的二牛虚报注册资本罪作出判决,对二牛分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和一年零二个月,是完全违悖法律规定的。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38
关于“深圳牛氏兄弟案”的实体部分:武断地认为行为人构成非法侵占,不能成立的。
经过4年牢狱无罪释放后在医院检查身体
“深圳牛氏兄弟案”的实体部分:武断地认为行为人构成非法侵占,不能成立的。
(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将开封和剂药业公司的242万元兑换成29.15万美元转至香港越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46%股权的收购款及利息,从而侵占了该242万元。但就现有的公、检两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看,指控牛跃进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
1、就现有的公、检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看,公、检据以证明牛跃进购买东珠股权的证据材料只有两个:一个是1995年1月1日牛跃进与香港振兴贸易公司签订的“深圳东珠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另一个是1999年9月20日牛跃进的“确认书”。不过,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牛跃进始终予以否认,而且检控方并未进一步举出更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且,“确认书”自身的确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其一是“确认书”声称购买股权的协议“后改为向贵司承包的合同”,但是,相关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承包合同”;其二是,在“确认书”中,牛跃进的签名日期已经被改动过,况且是通签(适值牛跃进被监视居住期间),而且“确认书”根本就没有显示46%股权转让事宜,时至今日46%股权仍为香港振兴公司所拥有。
2、242万元的资金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流向了汕头国晖(集团)公司流水帐上。此事实有开封市公安局的侦查材料和开封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开封和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9.15美元资金流向调查情况”证明: 1997年2月4日,和剂药业同香港威贸易公司签定虚假进口合同,将和剂药业的242万元注册资本金兑换为29.15万元美金,汇至香港越威公司。97年2月5日在银行扣除费用后将余款28万美金汇入汕头国晖公司,该批资金由汕头国晖(集团)公司占有使用。上述加以证明。
3、起诉书指控1996年4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牛跃进在担任深圳国晖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国晖集团副总裁兼深圳市东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以出差、业务招待等名义,分12次向其公司借支人民币共102.8万元、港币4万元,至今没有向公司办理任何报账手续和说明款项用途,将上述款项占为已有。该项指控同样证据不足,而且缺乏法律依据。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然而,起诉书指控牛跃进共12次向公司借支人民币共102.8万元、港币4万元的资金是牛跃进在担任深圳国晖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国晖集团副总裁兼深圳市东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从公司合法借支的,借支资金的程序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手续齐全。从法律意义上讲,行为人是否侵占这些资金,关键是要证明行为人借支出相关资金后,是否用于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将相关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活动中,为公司相关业务花费了相关资金,即使行为人未能及时报销帐目,亦不能认定行为人非法侵占了这些资金。仅以行为人未能及时向公司办理报账手续,就武断地认为行为人构成非法侵占,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如果想要证明行为人非法侵占的成立,就必须证明行为人确实将已经借支的资金私自占为己有而未用于公司业务。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及时报帐,并不是非法侵占的构成要件,因为未能及时报帐并不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现有的检控证据材料而言,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牛跃进将其借支的资金用于公司业务以外的活动,更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牛跃进把借支的资金私自侵占。
(三)起诉书指控1996年4月至1997年3月期间,被告人牛跃伟在担任开封和剂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出差和业务招待等名义,共分六次陆续向其上级公司广东省国晖集团借支人民币15万元、港币2万元后,至今没有向公司办理任何报账手续和说明款项用途,并将上述款项占为已有。该指控同样也是缺乏证据支持的,其理论上的分析亦如前所述。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45
深圳牛氏兄弟被判无罪,刘平凡接受中央电视台专题采访
接受央视新闻调查采访现场
经典元素:
1、2005年继佘祥林案之后的又一冤案,两名当事人均被无辜关押两年;
2、案件曾经全国政协委员多方奔走呼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联合调查。
(第1个标题)家人:我们只想依法取得赔偿金
(第2个标题)改变,在三年之后
“我二哥因为心脏病正在河南开封一家医院住院,他刚被释放时打算去做手术,但是到北京一检查,说他现在的身体状况根本就不能动手术,必须先疗养一段时间等身体好点了再说。”2005年5月9日,尽管牛跃伟已经被释放一个月有余,妹妹牛宏在谈起他的近况时声音里仍旧满是酸楚。
纠缠了牛跃进、牛跃伟兄弟俩三年的案件,让他们在2002年就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初是源于一起借款纠纷,而后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再后来两人均被判虚报注册资本罪。
兄弟俩本来以为挨过这个罪名判的刑罚也就够了,但是2003年5月刚被释放出狱的两人又被关进了看守所。
所不同的是,这次换了个检察院,案件转到了罗湖区,上次审判时被福田区法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案件事实又一次被摆了出来,而案由也由挪用资金变成了职务侵占。
已经撤回起诉的案件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又移送起诉,这正是此案被法律界人士指称“一案两诉”的真正原因。只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和重审两次判决当中均对此予以坚决的否认。
一审被判有罪、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当庭宣判无罪——如果不是全国政协委员为此案呼吁了两年,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组织联合调查组介入,发现两份关键性的书证竟被证实伪造和涂改,谁知道最终判决能否峰回路转。
“本来打算五一节过后就提起国家赔偿的,现在也因为二哥的病要向后延几天,大概会是五月中旬吧。”牛家人并没有打算开出天价要求国家赔偿,他们只要求一切依法,能拿到国家规定的赔偿金,这就够了。
因为,实在是有太多无法用金钱来弥补。三年的时间足够改变很多东西,牛跃伟释放后就住进了医院,至今未愈;妹妹牛宏为两个哥哥的冤案奔走,原本安逸的工作没了,甲亢、内分泌失调、血管瘤一大堆病痛让她的身体越发消瘦……
(第1个标题)律师:希望司法机关能尊重我们提出的意见
(第2个标题)假如一切重来
“律师需要尊重。” 有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的刘平凡律师为牛跃进、牛跃伟案件已经工作了三年。被问及在这个案件当中最深的感受,刘律师只给出了一句话,更多的则是厚厚的阅卷材料和法律意见。
当记者翻开第一份律师意见书,赫然发现这份送交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落款日期竟是2003年4月28日,而牛氏兄弟的释放日期却是此后的2003年5月。还在看守所为另一个罪名服刑的兄弟俩并不知道,自由的期待早就被看似合法的锁链彻底截断。
辩护律师在此意见书中用了数千字说明案件定性上的问题,并建议检察机关对牛跃伟作不起诉处理,但是直到2003年12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整个案件程序中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理睬的不止这一项。
刘平凡律师还数次为身患心脏病的牛跃伟申请取保候审,但是牛跃伟却一直被关押到2005年4月1日宣判他无罪。
牛跃进的辩护律师曾多次要求对案件中两份关键性书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这项建议就如泥牛入海,没有收到任何回应,直到2004年6月联合调查组南下。而最后正是这两份书证被证伪并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大逆转。
控辩焦点:
检察机关坚持认为牛跃伟有罪,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1、牛跃伟伙同牛跃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和剂药业公司资金242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事实是否成立。
2、牛跃伟是否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上级公司广东国晖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港币2万元。
经典辩词:无罪的观点贯穿于辩护始终。
案件事实:子虚乌有
控方
:1995年1月1日,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司连振财的委托人陈苏强签订协议,连振财将自己拥有的深圳东珠公司46%的股权以人民币300万的价格转让给牛跃进。1997年6月,牛跃进利用自己广东省国晖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伙同国晖公司下属和剂药业公司的总经理牛跃伟,挪用和剂公司人民币242万元作为其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款项。
辩方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29.15万美元是被广东省国晖(集团)公司挪作他用,而并非牛跃伟利用担任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29.15万美元资金转移到香港越威贸易公司帐号,作为牛跃进个人收购深圳东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46%股权的收购款及利息。经开封公安机关查明资金去向,最终这笔款已流向汕头国晖公司,而非东珠公司原股东连振财手中,工商局注册登记资料已证实东珠公司的股权仍保留在原股东名下。公诉机关这一指控纯属子虚乌有。
事实上,在本案中,从连东晖办公室2200141号传真机传至开封和剂公司的虚假报关单(此报关单就是转出和剂29.15万美金所使用的报关单),要求牛跃伟同越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说明牛跃伟的一切工作都是在连东晖的指令下作为。再根据和剂公司总经理郭世昌证言证明:牛跃伟、牛跃进本人都没有权力动用和剂的资金,除非在董事长授权下,方可行使。基此,牛跃伟同越威公司签订合同,将资金转至越威公司是职务行为。
控方
:1996年4月到1998年7月间,牛跃伟还利用自己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以出差、业务招待为名,将上级公司广东国晖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港币2万元占为己有。
辩方
:有手续和票据为证,牛跃伟是向公司借款,有主管财务的副总、出纳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办理了正常的财务手续,所借的款项也全部用于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公诉机关不查明各款项的真实用途(投资款、业务开办费)和去向,仅仅以牛跃伟没有及时向公司办理报帐手续(事实上投资款应在被投资单位做帐,无须回投资单位报帐),在毫无任何证明牛跃伟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就武断地指控牛跃伟职务侵占,是严重错误的。
书面证据: 恶意伪造
控方
:有内容为振兴公司转让给牛跃进东珠公司46%的股权《协议书》,东珠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等证据证明,牛跃进曾伙同牛跃伟,利用两人职务之便挪用和剂公司人民币242万元作为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款项事实成立。
辩方
:首先,我们对牛跃进辩护律师就案件书证真实性提出的质疑深表赞同,另外还要补充的是,牛跃进在2001年9月19日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公诉人所出示的东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是于2001年11月5日向工商局递交的。由此可见,变更申请表上的董事长签名一栏中牛跃进的签名是有人恶意伪造的。其目的是造成被告人收购股份的假象。从而达到其诬告陷害两被告人的目的,建议法庭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相关责任。
控方
:有6张牛跃伟的借款单据为证,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事实——牛跃伟曾利用自己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以出差、业务招待为名,将上级公司广东国晖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港币2万元占为己有。
辩方
:深圳市公安局对牛跃进两张借款单进行了司法鉴定。其结论是:“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这足以说明本案所谓的被害单位在伪造证据,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公诉机关不但不依法追究。反而将其伪证作为证据出示。
证人证言:漏洞百出
控方
:有证人国晖公司董事长连东晖的证言、开封和剂药业总经理郭世昌的证言、国晖公司出纳陈苏强的证言、香港振兴公司连振财的证言,苏哲峰的证言等,均证实牛跃进曾伙同牛跃伟,利用两人职务之便挪用和剂公司人民币242万元作为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款项。
辩方
:控方所提供的这部分证人证言或前后矛盾,或与其他人的证言有不可扣除的矛盾,或有悖常理。证人苏哲锋说香港越威公司不做任何贸易,是一家“地下钱庄”,而证人黄腾飞(系汕头国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证明汕头国晖公司(黄腾飞为法人代表)收钱事出有因,又把香港越威公司说成是一家真正的贸易公司,汕头国晖公司的货源主要是通过其进货的,有长期合作关系。这两份相互矛盾的证言,一审法院均予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为二被告人合谋同香港越威公司共同制造假海关单据,转走资金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完全错误的。
证人连东晖系国晖公司的董事长,本属利害关系人,其证词证实1994年底,牛跃进先付给他98万转给连振财作为牛跃进收购东珠46%股权的首期转让款。事实上,连东晖确有从牛跃进那里拿过98万元的事实,有国晖房地产公司打的收据,但当时此98万是牛跃进为了解决当时国晖房地产公司的资金问题向丰利房地产张荣财暂借,这不仅有张荣财证词证明,亦有书证为证,收据载明:“转帐暂借款。1995年8月”。连东晖咬定在1994年底牛跃进先付98万首期。那么1995年8月12日的收据所载明的时间怎样解释呢?如果94年底已付首期98万,95年1月1日的《协议书》中最起码也载明已付98万这一事实吧!可见,连东晖的证词漏洞百出与事实不符。
证人连振财的证词是虚假证词。他叙述了委托苏哲锋与牛氏兄弟联系,委托陈苏强代他签订《协议书》、《确认书》的经过。但是证词中苏哲锋怎样与牛氏兄弟联系的(联系方式、地点、旁证等)都没有。牛跃进、牛跃伟的口供和庭审中一直都讲不认识苏哲锋,也从未见过苏哲锋。此人没有连振财的书面委托,那么大一笔款项,牛跃进为什么会相信苏哲锋?又有什么法律保障?这明显是有违商业交易常理的。故此,认定第一项事实的证人证言明显存在问题。
控方
:有证人陈苏强、连东晖等人的证言,证实牛跃进、牛跃伟两人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向国晖借款不还,占为己有。
辩方
:所有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牛跃伟在深圳国晖公司领款未报帐的事实,并未证明牛跃伟个人侵占了该款项。公诉机关不但无任何证据证明牛跃伟将此款项侵占。却把深圳国晖公司给韶关国晖公司的投资款硬说成是牛跃伟的个人借款(共计85000元);把牛跃伟为公司办事的借支也硬说成是牛跃伟的个人借款,这是故意歪曲事实。
作者:
江湖老混
时间:
2013-11-19 19:47
关于“深圳牛氏兄弟案”的程序问题:已经背离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原则
一审被判有罪、上诉发回重审
(一) 关于监视居住的问题。
根据1998年5月14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精神,以及现有的检控证据材料,没有根据能够说明深圳市公安局二处2001年9月决定对牛跃进监视居住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对牛跃进的监视居住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其人身自由的完全剥夺,并最终将此折抵为刑期。从法律意义上说,监视居住在性质上仅仅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本就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当然,司法机关试图以此来解决违法剥夺人身自由给牛跃进造成的侵害问题,而事实上却再一次证明了司法机关的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 关于“一事两诉”的问题。
深圳市公安局B分局、检察院在2002年拟以挪用资金罪追究本案被告的刑事责任,最终,B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2003年,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基于同一事实以职务侵占罪再次向同级的另一法院提起控诉。上述做法至少存有以下几个严重问题:第一,在没有证明B检察机关管辖错误的情况下,罗湖检察院管辖该案便缺乏法律依据;第二,管辖的变更有“一事两诉”之嫌,不能不让人对程序的变更原因产生怀疑;第三,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行追诉,否则即属刑事追诉权的滥用;第四,即使是职务侵占罪,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也应由河南省开封市司法机关管辖此案。因为开封才是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三)其他有关问题。
第一,有些证据在形式或内容上存有问题,应经审查核实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被告人于2001年9月已被采取了事实上剥夺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措施,但同年11月仍在董事会的行文上签字,显然不符合逻辑;有些证据如借据,经鉴定是虚假的,但仍被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程序存在一些违法问题,如:B法院对被告做出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司法机关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进行侦查,无形中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是从事实角度,抑或是法律角度,都不过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普通刑事案件;但是历经两载有余却仍未有结果,案件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反复游走,究竟是什么深层原因导致本案长此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检控机关的所作所为是否已经背离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原则,对此,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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