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Board logo

标题: [教育在线] 中央发15道禁令约束公务员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0:44     标题: 中央发15道禁令约束公务员

2014年公务员所面临的“禁令”将有增无减。1月15日发布的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中再次强调:严禁公款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查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将领导干部收受礼金行为纳入重点纠正范围。并要求,在查处的同时还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反腐败研究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向南都记者表示,从2013年中央连发禁令及此次公报来看,当官不易将会成为一种常态。

  中央禁令大部分与公务员工作生活相关

  南都记者梳理,包括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在内,2013年至今中央先后已出台15个文件通知,以“严禁”“严查”的口吻砍除公务员的“灰色利益”。

  15道禁令推出的时间,大多集中于2013年7月份之后。2013年12月禁令发布最密集,该月内公布了针对公务员系统的“禁烟令”、“殡葬改革令”、“禁摊派党报党刊令”、以及“公务接待禁燕窝鱼翅令”。

  据统计,15道禁令所消除的“灰色利益”包括:豪华超规格办公楼、党政机关文艺晚会、一般公务用车、会员卡、公款旅游、公款宴请吃喝、公款发放赠送月饼年货等节礼、公款印刷赠送贺年卡、公务接待使用鱼翅燕窝或香烟高档酒水、赠发土特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其中大部分与普通公务员日常工作和生活直接相关。中央在发布禁令的同时,大多还配套有问责措施。

  专家:我们需要淘汰一部分“南郭先生”

  有媒体称,伴随中央禁令的发布,公务员系统内开始叫“苦”的声音也日渐高涨,自2013年12月以来,公务员系统因“灰色利益”被触动、中央问责力度加强,甚至有部分公务员对媒体表示,这将引发新一轮公务员辞职潮。

  对此任建明向南都记者表示:“现在政府人员太多,不怕公务员辞职,我们需要淘汰一部分‘南郭先生’。”

  任建明认为,从2013年中央连发禁令及此次公报来看,当官不易将会成为一种常态。

  “官员带头戒烟、官员不能享受体制内带来的灰色收入,这些要求并不过分,不能让公务员成为特权阶层。”任建明说,中国历史上就是官本位思潮盛行,现在很多考虑公务员的人,也不仅是为工资,更是为权力带来的灰色收入,这与公务员需是公仆的身份定位偏离太远,“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坚持,将来会出现官本位变成民本位的变化。”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0:44

  1《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培训期间不得公款互相宴请,不得集体聚餐吃请,不收受纪念品土特产。

  2《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纪检系统会员卡清退,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3《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禁止新建楼堂馆所,严禁豪华装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者清退。

  4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的通知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5《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6《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严控会议规格,精简会议,不允许在风景名胜区开会。

  7《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10《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11《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

  1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4《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15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0:46

习近平誓以猛药重典反腐到底

    习近平:腐败必须用猛药解决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14日表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要用“猛药”解决。

    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做了长篇发言,强调他对打击官员腐败问题的重视。

    新华社引述习近平的话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

    习近平自去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后一直把反腐作为工作重点。

    习近平在讲话中还强调了遵守党的纪律,使其“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他说,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

    【香港《南华早报》1月15日报道】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要求加倍努力根除腐败。他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很“严峻”,需要“猛药去疴”。

    昨天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引用了中国的谚语,认为反腐败需要“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习近平曾多次指出,腐败问题越演越烈将导致亡党亡国。

    从中纪委上周公布的年度报告可以看出,过去的一年是反腐败工作大有成就的一年,全国反腐机关处分了超过18万人,同比增加13%。有数十名高级领导干部正在接受调查。

    习近平要求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支持地方反腐机构保持相对于当地政府的独立性。他还谈到各级官员在行使权力时保持透明度的重要性。

    习近平强调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问题,承诺将严惩贪腐官员。他说:“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法新社北京1月14日电】国家媒体报道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天誓言开展不设限制的反腐运动,警告执政党的官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习近平就职以来对贪污贿赂采取了非常高调的强硬方针,强调腐败可能亡党。

    他誓言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承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

    一位高级官员上周说,去年,全国反腐部门接到举报超过195万件,立案约17.2万件。他说,共有约18.2万人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种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甚至更严厉的处分不等。

    在今天的讲话中,习近平敦促加大力度,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腐败引起了广泛的民愤,习近平誓言要“老虎”、“苍蝇”一起打,维护组织的纯洁性。“老虎”即高层官员,“苍蝇”即下层官员。

    同时,他还开展了一场勤俭节约运动,出台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举办宴席和禁止送礼等。

    【新加坡《联合早报》1月15日报道】题:习近平:反腐败要猛药去疴

    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昨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宣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据报道,习近平在会上强调,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因此必须抓好防止中共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这项“重大政治任务”。

    为此,他要求全党同志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习近平也要求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官方统计.2013年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中央直接管理)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共有31人。其中,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原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等掌握关键权力的高干也被拉下马。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0:47

外媒称中国今年或选某个大老虎作为反腐突破口

2014年中国的挑战来源于哪里?美国著名学者裴敏欣近日在美国《外交家》杂志上给出的答案是:经济改革、腐败和避免与日本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文章说,习近平和中国在2014年所面临的第二个重大挑战是继续广受群众支持、但也风险极高的反腐运动。

但中国的反腐行动在坚定地继续进行。《法国看板》杂志文章称,2014年中国反腐将继续深化,新年伊始针对高档白酒消费的斗争表明,本届政府不会在任期内放松反腐斗争,而2013-2017反腐败行动计划的透露也表明政府希望采取措施应对系统性腐败。

文章预言,2014年政府可能选择某个“大老虎”作为新一轮反腐的突破口,反腐败斗争的深化,对于中国推动渐进式改革是有利的,对推行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而言,也可消除部分利益既得群体的障碍。文章最后认为,2014年的改革将更加“政治化”,理由是“改革成败向来由政治层面、而非经济层面来决定”。

美国《赫芬顿邮报》说,习近平发起打击腐败运动的意愿是对公众对腐败现象感到愤怒的一种回应。一个积极结果是,有越来越多的记者在调查涉及到高级官员的腐败案件时第一次感觉到不必再为可能受到政府部门的打击而担惊受怕。不过,在中国推行制度性的改革使高级官员的行动更加透明,仍然需要时日。令人充满希望的是,中国现在正朝着这个方向前进。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0:47

中纪委:点名道姓曝光违纪违规(公报全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4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至15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28人,列席299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4年任务。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审议通过了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聚焦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全面总结了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全面分析了党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了事关党的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要求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要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贯彻落实,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要抓好组织管理和组织纪律的执行,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党员干部要增强党性、对党忠诚。讲话充分肯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作用,要求增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我们党改进作风、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于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联系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领会,联系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落实。

  全会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纠正“四风”。严厉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增强了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全会强调,全党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第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

  第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第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

  第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刚正不阿、铁面执纪,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使命。

  全会增选杨晓渡同志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全会号召,全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信心,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0:49

第十七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embed=890,680]http://share.vrs.sohu.com/my/v.swf&topBar=1&id=5578827&autoplay=false&from=page[/embed]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0:51

中纪委吹响2014反腐“集结号” 规模“前所未有”

在外电看来,中纪委此次“高调的会议”只是2014年中国反腐行动的一个“集结号”,后续措施值得期待。

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强调,要以坚决的态度、改革的举措,把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另据台湾《中国时报》15日报道,中纪委强势反腐行动,近期将再重点出击,有权威消息透露,中纪委最近对省部级反腐力道堪称30年来之最,近期为落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各级纪委已将攸关民众权益的公检法、教育、医疗等领域列为严打腐败重点。

“就在习近平发誓反腐的当天,媒体报道出一名解放军前将军的家被搜查的消息”,美国广播公司15日报道说,中国的调查人员出动4辆卡车从前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家中拉走包括大金船、金脸盆、大量高端白酒在内的赃物。谷俊山案凸显出中国军队的严重腐败,此案很可能在军事法庭上审判,其细节或许永不会公开宣布。

15日,四川省政协委员、有“潜在水底的真正富豪”之称的汉龙董事长刘汉因涉嫌犯罪被撤销委员资格。

与此同时,反奢靡浪费之风的各项规定不断出台。“美国之音”报道说,解放军四总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遏制军内奢靡浪费风气。其中规定解放军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选用中国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报道称,挂中国军车车牌的豪华进口车近年在中国越来越多见,网友曝光的挂军车牌照的豪华车包括玛莎拉蒂总裁、奥迪Q7、宝马X6以及路虎越野车等,其中玛莎拉蒂总裁卖价超过200万人民币。军方买车钱款属军费开支,来自纳税人上缴的税款。当局下令军队改变作风,公务车从进口豪华车改用国产自主品牌,显然是为了顺应民意。

“北京市施铁腕,公园内会所停业”,台湾“中央社”15日报道称,大陆部分地方把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变为私人会所,滋生腐败。北京市14日下令,市属公园内私人会所和娱乐场所一律停业、整顿。中共中纪委近日全力整治会所中的“权钱”、“权色”歪风。另外,杭州西湖景区公园内多家会所关停,严查官员出入。

“俄罗斯之声”报道了另一细节:中国财政部针对出差的官员实施更为严厉的规则。甚至司局长级别的官员也只能乘坐经济舱,而在其它公务花销方面也实施诸多限制。在创建廉洁政府方面,反腐和打击滥用职权是重中之重。报道说,对官员们的花销以及行为规范得到了社会的拥护,但目前还存在此项符合民心的规定能否真正得到落实的问题。

日本《朝日新闻》的社论说,中国领导人正在进行一场有力的反腐败运动,规模前所未有,一大批党政高级官员落网。自从习近平带领的新一届领导班子上台执政一年多来,几乎每个月都有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2014年新年以来,中国媒体每天都有报道全国各地中级官员接受腐败调查的内容。

尽管有外电对中国反腐效果表示怀疑,但它已经反映在市场上,香港《南华早报》称,北京的反腐败努力重创内地奢侈品市场,奢侈品的销售远远落后于零售商品的增长。根据一家全球咨询公司的数据,大陆奢侈品市场在2013年销售额是1160亿元人民币,只比2012年上升2%。该公司说,中共制止公款消费和铲除腐败的努力对“用于送礼的奢侈品”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名表和男士衣服遭受的打击最大。

中国的反腐行动还影响到国外,德国《曼海姆晨报》15日提醒说,一些德国公司在海外常为生意进行腐败行为。这不仅提高公司预算,也损害形象,甚至被法律制裁。因此,德国企业在中国等国应该注意遵守道德和法律准则。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08

中央明确裸官跑官等6类人禁入提拔考察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1选任原则

    【条例摘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七大原则增“以德为先”

    解读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新条例列出了“依法办事”等七大原则。对比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2考察内容

    【条例摘要】

    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3考察对象

    【条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众公认度不高禁列为考察对象

    解读 “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

    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领导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标

    解读 对于被列为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应该重点考核哪些方面?新条例分别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细化规定。

    例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新条例要求,“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要求,改变“唯GDP政绩观”。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因此,新条例对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4拟任对象

    【条例摘要】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人选要过“纪检关”“审计关”

    解读 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俭“全貌”?对此,2002版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决定某位干部应该提拔的关键时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发言权”。

    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5提拔资格

    【条例摘要】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副厅提正须在原职干满两年

    解读 用哪把尺子如何量,决定哪些干部应该提拔?对此,新旧条例都对工作经验、阅历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但是,与2002版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广义概念。从类型上看,不仅包括党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领导干部。从地域上看,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候选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依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精神。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2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3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3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5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6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6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7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8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 小李飞刀    时间: 2014-1-17 11:18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欢迎光临 草根学园 (http://www.caogenleyuan.six168.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