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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笔资金怎有两个去向
  
    钱又是怎么从汕头国晖跑到连振财手中的呢?认定牛氏兄弟以公司财产购买私人股份的罗湖法院判决书,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
  
    一个事实是,联合调查组对牛氏兄弟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早于公安部鉴定结果。因此,罗湖法院一审判决的瑕疵并不仅限于上述三份事后被推翻的证据。
  
    判决书显示,对于29.15万美元的最后去向,控方只有证人证言,没有证据。
  
    其中,连振财的证词称,其委托中间人陈苏强与牛跃进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书》;委托另一位中间人苏哲峰与牛氏兄弟联系收钱事宜,并经苏之手,拿到了226万股权转让款。
  
    陈苏强的证词证实了连振财的说法,而苏哲峰则证实,29.15万美元到账后,香港越威公司通知了他,他通知了连振财。
  
    与此相矛盾的是,辩方拿出了资金另一种走向的硬证据。
  
    “为了搞清这29.15万美元的真正去向,我费了很大工夫”。孙萍回忆,她曾专程到开封取证,而当时开封公安局已查清越威公司利用虚假海关报关单骗取和剂公司资金的证据,却无法弄清这笔资金到越威公司后的流向。
  
    此后通过北京的渠道,孙萍协助开封市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总部提取了资金最终去向的证据,这一证据显示,29万余美元先到了越威公司账上,后进入汕头国晖公司账户,最后进入该公司业务流水账。
  
    “难以想象的是,罗湖法院采信了这个证据,但并没有改变判决结果。”孙萍说。
  
    据被告人牛跃伟的说法,当时他是奉原告连东晖所命转出这笔资金,实质上这是和剂大股东广东国晖(广东国晖通过香港全资企业盛兴公司控股和剂)的抽逃资金行为,钱还是回到了连东晖手中,反过来,连却以虚假股权转让之名嫁祸牛氏兄弟。
  
    但判决书指出:“汕头国晖公司与原告广东国晖公司属不同法人,且当时两家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这笔款的转让实质上造成了广东国晖公司的财产损失。”
  
    目前确无证据显示汕头国晖与广东国晖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但从负责人的角度看,两公司的关联性一目了然。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汕头国晖的法人代表黄腾飞正是广东国晖的总经理。同时,黄腾飞还是广东国晖大股东深圳英格力发展公司和汕头英格力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而关于资金走向的另一个疑问是,即便收到款项的汕头国晖和广东国晖毫无业务往来,但钱又是怎么从汕头国晖跑到连振财手中的呢?
  
    认定牛氏兄弟以公司财产购买私人股份的罗湖法院判决书,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
  
    4月底,连东晖委托的律师郭建在电话中表示:只要牛氏兄弟从公司拿走了钱,“就算29万余美元最后从汕头国晖回到了连东晖手中”,也不影响侵占性质。对于这个说法,记者大惑不解。此前,连东晖本人拒绝记者采访。
  
    真假借据牵连管辖之争
  
    联合调查组一位成员就此打了个比方———这就好像你在深圳偷了东西,那么你在其他地方犯的所有事深圳都有权处理。
  
    2004年1月15日,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张恒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等六名法学专家在北京出具牛氏兄弟案法律意见书。
  
    就此案的程序问题,意见书指出,如果被告以公司款项购买个人股份的指控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也应由河南省开封市司法机关管辖此案,因为开封才是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在4月28日的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刘平凡就此表示,深圳市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有悖“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违法的。
  
    对于这个受到质疑的管辖权问题,罗湖法院的判决书作出了回答:“经查,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借款的事实发生地在罗湖辖区,本院有权管辖。”
  
    由此,罗湖区检察院关于牛氏兄弟借款不还的指控成为本案另一个耐人琢磨的焦点。
  
    事实上,罗湖区检察院是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被告人的,而指控事实除了上述29.15万美元外,还包括牛氏兄弟以出差和业务招待名义向广东国晖借支巨款不还构成侵占。
  
    对此,两被告提供了大量的费用单据,辩称部分借款确系业务开支,不是他们不还,而是公司迟迟不报销。
  
    一份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牛跃进其中一张31万元借据是涂改所为,“1万”的借款被改为“31万”。牛跃进并称,另一张31万的借据与此如出一辙。
  
    而罗湖区法院判决书最终认定,二被告的借款行为属于与广东国晖的债权、债务,不是犯罪行为。但这一非罪的指控却反而成为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依据。
  
    8月17日,联合调查组一位成员就此打了个比方———这就好像你在深圳偷了东西,那么你在其他地方犯的所有事深圳都有权处理。
  
    易地审理是否“一事两诉”
  
    在一家法院已经管辖案件并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之后,就排斥了其他同级法院的管辖权,就牛氏案件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福田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况下,罗湖法院管辖此案便缺乏法律依据,有一事两诉之嫌。
  
    事实上,对于牛氏兄弟借款不还涉嫌职务侵占的指控,还带来了“一事两诉”的质疑。
  
    2002年10月,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就曾以虚报注册资本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起诉牛氏兄弟,其中挪用资金所指就是上述借款不还的事实。
  
    由于证据不足,福田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向福田检察院下发撤诉处理决定书,认为牛氏兄弟虚报注册资本和挪用资金罪两案超过法定期限,按撤诉处理。一周之后,福田检察院具函,撤回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请法院作出判决。
  
    福田法院随后将已作出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又重新作出判决。
  
    而已被福田法院撤诉的挪用资金罪的指控,2003年12月又出现在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案卷显示,公安部门向两区检察院先后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内容一字不差。
  
    曲三强等专家就此出具法律意见称:“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有一个刑事追诉权,此案罗湖检察院将福田检察院已撤诉的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并无新的事实补充,属于刑事追诉权滥用。”
  
    相关案卷显示,罗湖法院最终认定的29.15万美元挪用,早在2003年1月,也已出现在福田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
  
    这正是政协委员孙萍向有关部门介绍案情时所说的“此区不成转彼区。同一事实在不同检察院、法院反复起诉”。
  
    “我感到纳闷,这是一个谜”。今年4月,深圳市罗湖区人大法工委法制科副科长刘迎飞针对牛氏案件表示,按《刑法》的规定,同一被告人犯多种罪行,原则上应该一并处罚,如在判决后发现新的罪行可以再起诉,但把原有的犯罪事实再拿到另一家同级法院审理,“逻辑上不太可能,即使漏罪,也应由办案法院再补办”。
  
    罗湖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福田法院和检察院均未作出过结论性定论,不存在一案二诉问题。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一位法律专家表示,在一家法院已经管辖案件并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之后,就排斥了其他同级法院的管辖权,就牛氏案件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福田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况下,罗湖法院管辖此案便缺乏法律依据,有一事两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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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主的这个帖子,我明白一定要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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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陷害了深圳牛氏兄弟?
  
  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深圳市长先后介入,“两高一部”核查29.15万美元挪用资金案罗湖区法院判案关键证据已被公安部证伪

  
    今年6月7日,一个小型联合调查组从京城南下深圳。其四名成员中,两位来自国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另两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最高人民法院为调查组提供了调卷许可。
  
    调查组此行目的,是核查深圳罗湖法院于4月底审结的牛跃进、牛跃伟兄弟挪用资金案,此案认定案值29.15万美元。
  
    3个月前,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萍提交“防止公安机关利用职权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的提案,所附案例即为此宗牛氏兄弟案。
  
    “公权陷害公民、公办私案、以权谋私、践踏人权、肆意制造冤案,致使一罪不成找二罪,二罪不成找三罪,此区不成转彼区。同一事实在不同检察院、法院反复起诉,并以涉嫌侦查为名,长期羁押(被告)2年6个多月。”
  
    孙萍用如此文字概括牛氏兄弟案的案情特征,这份案情介绍与提案一起,随后被转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牛氏兄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8月17日,作为调查组成员的一位公安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调查结果与孙萍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
  
    广东省公安厅警务监督处一位负责官员则披露,该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国聚专门听取了对此案的汇报,并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清”。
  
    另有知情人士引述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的意见称:“牛氏兄弟案件的处理,是对深圳公检法机关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严峻考验,处理不好,极有可能使民众对该地公检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
  
    此前三年间,牛氏兄弟案在深圳先后经历两次漫长的诉讼过程,其间,众多现象被质疑司法违法。8月底,罗湖法院判案所依据的三项关键证据被公安部鉴定为伪证,错案的轮廊开始逐渐清晰。
  
    案件审判为何选址医院
  
    知情人士称,案件曾一度在看守所开庭,因牛跃伟当庭昏倒,看守所方面拒绝再次提供开庭场所。
  
    今年4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医院会议室,墙上悬挂的国徽令气氛不同寻常,牛跃进、牛跃伟兄弟案在此开庭宣判。
  
    一个月之前,这个会议室就充当过一次临时法庭,被告人牛跃伟曾打着点滴、挂着氧气瓶出庭受审。这一次,他的身旁同样站着两名救护人员。
  
    知情人士称,案件曾一度在看守所开庭,因牛跃伟当庭昏倒,看守所方面拒绝再次提供开庭场所。
  
    记者当庭所见,审判长王勤屡屡申斥被告人“不懂规矩”,被告方一再要求对本方提供的多项证据进行质证,均未被接受。
  
    被告辩护律师的发言时间也受到严格限制,“20句话的内容限制我们三句话说完。”一位辩护律师说,对于辩方意见,来自罗湖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只是单调地重复起诉书内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辩论。
  
    而当被告人提出要求举报人连东晖到庭对质时,审判长予以否决,理由是“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伏桌听审的牛跃伟又一次出现险情,救护人员为其打了点滴。
  
    全国政协委员孙萍坐在旁听席上,前一天深夜,她从北京飞赴深圳。
  
    宣读判决时,审判长王勤声音轻微,孙萍将身体向前倾,终于听出两被告的刑期。“四年、二年零十个月,这个我听清了。”走出会议室之后,她反复地念叨。
  
    此时,这位政协委员跟踪此案已有两年,距其在“两会”上的提案则大约两个月。
  
    6月1日,国家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批示派员核查牛氏兄弟案,前文所述联合调查组即于一周后南下。
  
    关键证据被公安部证伪
  
    8月下旬,来自权威渠道的消息显示,牛氏兄弟案的三个关键证据被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证伪。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宣读之后,面对被告人家属的一片哭声和两名辩护律师的抗议,法官王勤回答:“你们上诉嘛,你们一上诉,我们这判决也就是一张纸嘛”。
  
    4个月后的结论,令王勤法官这句话格外耐人寻味———8月下旬,来自权威渠道的消息显示,牛氏兄弟案的三个关键证据被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证伪。
  
    罗湖法院此前判决,牛跃进、牛跃伟兄弟犯有挪用资金罪,分别处以四年、二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
  
    支撑这一判决的,是法院认定的两方面事实:其一、1995年初,身为广东国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晖)副总经理的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司负责人连振财签订协议,牛受让振兴公司所持有深圳东珠公司46%的股份,300万元转让款除1994年底已付98万元之外,余款202万元日后结清。
  
    其二、1997年初,牛跃伟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将和剂药业账上的242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9.15万美元汇到香港越威公司,并最终转付连振财人民币226万元(其中24万元被认定为利息),偿还其兄所欠股权转让款。并就此侵害开封和剂药业控股方———广东国晖的利益。
  
    简而言之,罗湖法院认定,牛氏兄弟挪用公司财产,购买了属于个人的股份。
  
    就此,牛连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为法院事实认定的首个关键证据。
  
    这份协议书由原告国晖集团提供,在协议书上,被告人牛跃进的签名显示为“牛进”。数次庭审中,牛跃进及其律师均指出协议书和签名系伪造,要求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但要求屡遭法院驳回。
  
    支持股权转让的另一证据是一份确认书,其大意为牛跃进向连振财书面确认,已用和剂公司的款项支付了自己的股权转让款。
  
    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辩称,这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作出的付款确认违反正常商业逻辑,其真实性可疑。牛跃进本人则强调,确认书是他在广东国晖集团董事长连东晖威逼下所签。
  
    一个关键细节在于,牛跃进称,他签名时的落款日期为2001年11月,此时,他已被警方剥夺人身自由,而当确认书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时,落款时间被涂改为2000年元月1日。
  
    第三个受到质疑的证据是一份签署于2001年11月5日的东珠公司(当时已改名国泽公司)工商部变更登记申请表。
  
    需要交代的背景是,从工商登记看,东珠公司46%的股权至今仍在连振财所属的振兴公司名下。而根据控方的说法,这是转让双方事先约定的,股权实际已转给被告人。
  
    上述工商登记申请表显示,由牛跃进担任法人代表的东珠公司,当时将董事大多换成牛家的人。罗湖检察院亦将此作为东珠公司46%股权实质转给牛跃进的证据。
  
    但被告人牛跃进称,当年9月已被警方拘禁的他不可能在11月5日签署工商变更申请,签名属恶意伪造。
  
    罗湖法院同样拒绝了对上述确认书和工商申请签名的鉴定请求。
  
    但公安部最高检联合调查组深圳之行过后,接到上诉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由公安部鉴定上述证据的请求。4个月后,鉴定结果证实了被告方的说法———协议书签名系伪造,确认书日期被涂改,工商变更申请上的签名亦属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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