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资金怎有两个去向
钱又是怎么从汕头国晖跑到连振财手中的呢?认定牛氏兄弟以公司财产购买私人股份的罗湖法院判决书,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
一个事实是,联合调查组对牛氏兄弟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早于公安部鉴定结果。因此,罗湖法院一审判决的瑕疵并不仅限于上述三份事后被推翻的证据。
判决书显示,对于29.15万美元的最后去向,控方只有证人证言,没有证据。
其中,连振财的证词称,其委托中间人陈苏强与牛跃进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书》;委托另一位中间人苏哲峰与牛氏兄弟联系收钱事宜,并经苏之手,拿到了226万股权转让款。
陈苏强的证词证实了连振财的说法,而苏哲峰则证实,29.15万美元到账后,香港越威公司通知了他,他通知了连振财。
与此相矛盾的是,辩方拿出了资金另一种走向的硬证据。
“为了搞清这29.15万美元的真正去向,我费了很大工夫”。孙萍回忆,她曾专程到开封取证,而当时开封公安局已查清越威公司利用虚假海关报关单骗取和剂公司资金的证据,却无法弄清这笔资金到越威公司后的流向。
此后通过北京的渠道,孙萍协助开封市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总部提取了资金最终去向的证据,这一证据显示,29万余美元先到了越威公司账上,后进入汕头国晖公司账户,最后进入该公司业务流水账。
“难以想象的是,罗湖法院采信了这个证据,但并没有改变判决结果。”孙萍说。
据被告人牛跃伟的说法,当时他是奉原告连东晖所命转出这笔资金,实质上这是和剂大股东广东国晖(广东国晖通过香港全资企业盛兴公司控股和剂)的抽逃资金行为,钱还是回到了连东晖手中,反过来,连却以虚假股权转让之名嫁祸牛氏兄弟。
但判决书指出:“汕头国晖公司与原告广东国晖公司属不同法人,且当时两家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这笔款的转让实质上造成了广东国晖公司的财产损失。”
目前确无证据显示汕头国晖与广东国晖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但从负责人的角度看,两公司的关联性一目了然。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汕头国晖的法人代表黄腾飞正是广东国晖的总经理。同时,黄腾飞还是广东国晖大股东深圳英格力发展公司和汕头英格力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而关于资金走向的另一个疑问是,即便收到款项的汕头国晖和广东国晖毫无业务往来,但钱又是怎么从汕头国晖跑到连振财手中的呢?
认定牛氏兄弟以公司财产购买私人股份的罗湖法院判决书,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
4月底,连东晖委托的律师郭建在电话中表示:只要牛氏兄弟从公司拿走了钱,“就算29万余美元最后从汕头国晖回到了连东晖手中”,也不影响侵占性质。对于这个说法,记者大惑不解。此前,连东晖本人拒绝记者采访。
真假借据牵连管辖之争
联合调查组一位成员就此打了个比方———这就好像你在深圳偷了东西,那么你在其他地方犯的所有事深圳都有权处理。
2004年1月15日,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张恒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等六名法学专家在北京出具牛氏兄弟案法律意见书。
就此案的程序问题,意见书指出,如果被告以公司款项购买个人股份的指控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也应由河南省开封市司法机关管辖此案,因为开封才是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在4月28日的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刘平凡就此表示,深圳市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有悖“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违法的。
对于这个受到质疑的管辖权问题,罗湖法院的判决书作出了回答:“经查,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借款的事实发生地在罗湖辖区,本院有权管辖。”
由此,罗湖区检察院关于牛氏兄弟借款不还的指控成为本案另一个耐人琢磨的焦点。
事实上,罗湖区检察院是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被告人的,而指控事实除了上述29.15万美元外,还包括牛氏兄弟以出差和业务招待名义向广东国晖借支巨款不还构成侵占。
对此,两被告提供了大量的费用单据,辩称部分借款确系业务开支,不是他们不还,而是公司迟迟不报销。
一份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牛跃进其中一张31万元借据是涂改所为,“1万”的借款被改为“31万”。牛跃进并称,另一张31万的借据与此如出一辙。
而罗湖区法院判决书最终认定,二被告的借款行为属于与广东国晖的债权、债务,不是犯罪行为。但这一非罪的指控却反而成为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依据。
8月17日,联合调查组一位成员就此打了个比方———这就好像你在深圳偷了东西,那么你在其他地方犯的所有事深圳都有权处理。
易地审理是否“一事两诉”
在一家法院已经管辖案件并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之后,就排斥了其他同级法院的管辖权,就牛氏案件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福田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况下,罗湖法院管辖此案便缺乏法律依据,有一事两诉之嫌。
事实上,对于牛氏兄弟借款不还涉嫌职务侵占的指控,还带来了“一事两诉”的质疑。
2002年10月,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就曾以虚报注册资本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起诉牛氏兄弟,其中挪用资金所指就是上述借款不还的事实。
由于证据不足,福田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向福田检察院下发撤诉处理决定书,认为牛氏兄弟虚报注册资本和挪用资金罪两案超过法定期限,按撤诉处理。一周之后,福田检察院具函,撤回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请法院作出判决。
福田法院随后将已作出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又重新作出判决。
而已被福田法院撤诉的挪用资金罪的指控,2003年12月又出现在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案卷显示,公安部门向两区检察院先后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内容一字不差。
曲三强等专家就此出具法律意见称:“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有一个刑事追诉权,此案罗湖检察院将福田检察院已撤诉的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并无新的事实补充,属于刑事追诉权滥用。”
相关案卷显示,罗湖法院最终认定的29.15万美元挪用,早在2003年1月,也已出现在福田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
这正是政协委员孙萍向有关部门介绍案情时所说的“此区不成转彼区。同一事实在不同检察院、法院反复起诉”。
“我感到纳闷,这是一个谜”。今年4月,深圳市罗湖区人大法工委法制科副科长刘迎飞针对牛氏案件表示,按《刑法》的规定,同一被告人犯多种罪行,原则上应该一并处罚,如在判决后发现新的罪行可以再起诉,但把原有的犯罪事实再拿到另一家同级法院审理,“逻辑上不太可能,即使漏罪,也应由办案法院再补办”。
罗湖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福田法院和检察院均未作出过结论性定论,不存在一案二诉问题。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一位法律专家表示,在一家法院已经管辖案件并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之后,就排斥了其他同级法院的管辖权,就牛氏案件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福田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况下,罗湖法院管辖此案便缺乏法律依据,有一事两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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