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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的分封制度,已在第五章中论及,基本上是“封人”的授民制度。疆土倒不是原始分封制度下的要件。本章前节引证师酉、询二铭,列举邑人虎臣及诸种夷属,可知二人继承的祖业,以领属的部族为主要成分。邑人当指周人组成的“周人”。虎臣是虎贲士一类的亲卫,而西门夷之属,正同第五章所提的殷民六族、七族、商奄之民、怀姓九宗之类。是以到了周代末期,“授民”的特点依然存在。
授民的分封诸侯,其“国”中的成分,因时而异。但一个诸侯管领的属民,至少是二分(周人及殷人),甚至是三分(周人、殷人及土著),是即杜正胜所谓“武装殖民”的邦国(杜正胜,1979A:22—31)。“国”即是由城墙围筑的防御基地。国的原意不是疆域,也不是仅指首都。《左传》隐公五年:“郑人以王师会之伐宋入其郭。……公闻其入郭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焦循据此,以为郭以内方为国。焦氏遂以经典,“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惟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郊内曰国,国语、孟子所云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之都鄙夫家……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焦循,1888:1/13—14)。这三重意义,大约城邑为国的用法最早,而邦国的用法最晚。三重意义象征了封国成长的过程。第一步是殖民队伍的筑城邑自保;第二阶段扩充管内的领地到近郊;第三步则封国与封国接界了,界内的领土就都认为国中的土域。
国的意义在第一阶段时,国人或邑人也就是原先殖民队伍的成员及其子孙。对于分封的国君,这批人是亲信的自己人;对于当地原来的居民,这批人是统治者。君子野人有别,“先进于礼乐者野人也;后进于礼乐者君子也”,则到孔子的时代,两者之间的分野仍旧存在。杨宽以此观点,讨论乡遂制度,指出了西周及春秋时代国野两分的现象,邑与野(田)的居民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杨宽,1965:145—165)。杜正胜则用“城邦”一词称周代的封国,国人与邑人并有问政的权力(杜正胜,1979A:29—35)。杨、杜二人都以为都邑以外的田野、聚落是在古代村社,或古代“氏族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的农庄。这种农村,也叫做邑(杨宽,1965:124—129;杜正胜,1979A:56—64)。
诚然中国古代的城邑,具备了城市国家(城邦)的性质。李宗侗在讨论中国古代社会时,即往往引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为比证(李宗侗,1954)。然而西周邦国城邑,实与希腊罗马的城邦有很大的不同。希腊罗马城邦与两河流域的古代城邦,属于同类,在统一帝国崛起前,个别的城邦都是独立的政治单元,上无统属,下无分支。西周的城邑则不然。由姬姜分封而产生的封国,固是周王朝体系中的一部分。即使原来独立的中原古国,在西周建立之后,也从此纳入王朝的体系。春秋时代,王纲不振,诸侯纷纷竞争,王朝体系已无约束力。但是这些事实上已独立的邦国城邑,均已是相当不小的领土国家,发展的方向更是走向战国的君主制的领土国家,其情形不能与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相提并论。如有可以比较处,大约也只是古代城邑残留下的一些遗存(宫崎市定,1965:155)。
西周的邦国城邑,不仅上有统属,而且还下有分支。《左传》庄公廿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是以都与邑无极大的差别。邑为分封的基本单位,一个春秋时代的卿大夫有数十邑及至数百邑,不为罕见。这种邑当只是很小的聚落,可以小至十家之邑,也可以大到百家之邑(杜正胜,1979A:57—59)。春秋之初,都邑之中,有些地位特殊的邑,或因地居冲要,或因次级分封出去的小贵族较善经营,诸侯的封国之内“大都耦国”(《左传》闵公二年)的现象十分常见。《左传》隐公元年“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正是为了郑国国内有了足以与都城颉颃的大邑。《国语》“楚语上”:“国有大城,未有利者:昔郑有京、栎,卫有蒲、戚,宋有萧、蒙,鲁有弁、费,齐有渠丘,晋有曲沃,秦有徵、衙。”一个诸侯的领地内,已至少有了两层城邑,构成了行政系统的层级。晋献公派遣儿子们分别出镇重邑,“使大子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群公子皆鄙”(《左传》庄公廿八年)。正是反映晋国城邑的属级化。鄙,又在邑的下一级,则晋国至少有三级城邑了。
春秋时代初期的城邑层级化,在西周末叶已有其萌芽。如在第五章讨论官制时曾提过,王官中已有若干管理地方城邑的官员。“五邑”虽不知确切地望,但有金文中五邑祝、五邑走马,及五邑甸人(白川静,1970B:752,737;1971:899),也有管理“直鄙”的专人(白川静,1978A:252)。
有名的散氏盘铭,记载矢散划界事,双方参加的有司,包括“人有,眉田鲜且、、武父、西宫襄、豆人虞考、录贞、师氏右眚、小门人、原人虞、淮工虎、孝、丰父、人有荊考,凡十又五夫。正眉舍散田,土屰寅、马、人工、君、宰德父、散人小子眉田戎父、效父、襄之有橐州、焂从,凡散有十夫。”(白川静,1968C:199)廿五人中,大半系地方,如眉、豆、原、、、淮、襄,这些地名即是矢与散在接界地区的邑。尤可注意者,双方都有眉田。若不是指一方将接收地区的官员与另一方原任官交接,即是边界两方都有地名为眉的田邑。散氏盘铭中还说“眉邢邑田自桹木道,左至于邢邑封道”(同上:198)。邢邑,当即是大克鼎的“邢家田”(白川静,1969C:505)。是则邢侯旧地,改变隶属很久了:仍以邢邑为号。这个“邑”字不能再以“采邑”为解,只能作为“城邑”的意义了(伊藤道治,1975:185—195)。
伊藤道治又讨论从铭。此铭中也是土地交换的契约,牵涉十三个邑,田邑都分言:“章厥夫□从田,其邑□□□,复友从其田,其邑复言二邑从。复厥小宫□从田,其邑彶句商儿讎,复限余从田其邑竞楙才三邑州泸二邑,凡复友。复友从邑十又三邑。”(白川静,1970:615—622)田谓田野,而必须指认所系的邑名。是则田邑并不是对立两分,事实上,田属于邑,邑属于封主的“家”。田是由邑为中心展开的农耕区,而邑则是管理田野的治所(伊藤道治,1975:19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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